近日,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同时强调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检查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市(地、州、盟)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权限和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市(地、州、盟)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主动接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划异地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所在地市(地、州、盟)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指导意见》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市(地、州、盟)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要求,加强对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协作联动;将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之中;依法做好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